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於修訂〈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項下部分協定的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於修訂《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項下部分協定的議定書〉附件1的附錄B: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修訂》將於2019年8月20日生效。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中國與東盟的經貿往來,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19年8月20日起執行。
海關可接受東盟成員國自2019年8月1日起簽發的符合本公告附2所列格式的原產地證書,以及2019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簽發的符合海關總署令第199號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產地證書。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doc
海關總署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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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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