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支援加工貿易企業開拓國內市場,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進一步放寬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辦理時限:
一、對符合條件按月辦理內銷申報納稅手續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在不超過手冊有效期或帳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遲可在季度結束後15天內完成申報納稅手續。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採用“分送集報”方式辦理出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手續的,在不超過帳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遲可在季度結束後15天內完成申報納稅手續,或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三、按季度申報納稅不得跨年操作,企業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進行申報。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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