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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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