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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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